1、预算单位每月20日前向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管理科提供经人事局审批的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涉及人事变动的,还需提供变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存折号码。
2、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管理科收到上述资料后,在工资系统中据实录入数据,并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工资发放情况表分别提供给市财政局各业务科、国库科、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当月5日--10日到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管理科领取工资统发明细表。
3、业务科根据工资发放情况表分科目、分单位在工资系统中录入计划,经国库科审核下达后,由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支付管理科下达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4、国库科根据工资发放情况表,将资金拨付到各代理银行。
5、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向各代理银行开具工资支付令。
6、代理银行根据工资发放情况表和支付令将资金分发到财政统发人员的个人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