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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评审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2-11-22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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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财政性资金基建项目评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宜春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工程基建资金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4]77号)

办理程序

1、资料送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2个月内将有关工程决算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核。资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竣工图、签证、施工单位计算的决算书等。

2、熟悉资料。工程审核人员认真审阅工程项目决算资料,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

3、现场踏勘。进入现场实地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4、决算审核。对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评审,重点是对工程量的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审核后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初审意见应及时反馈意见,10天内未提出复核要求,视同默认初审结论。

5、决算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财政出具的初审意见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请核对。工程决算的核对必须是财政、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时到场。

6下达结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核对情况,对决算进行调整并下达工程决算评审结论。国债项目及工程造价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下达审核结论后移送审计部门复审。

申报材料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竣工图、签证、施工单位计算的决算书等

承诺时限

在收到申请单位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后,2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收费标准

按工程编审造价总额的0.42.5或者核减金额的35%收取(宜财综发[2003]16号)

经办科室

投资评审中心

联系电话

3561599

监督电话

356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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