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支出拨付:(1)各对口业务科室根据年初预算编制各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通过国库综合业务系统将用款计划传输至国库科。(2)国库科对业务科室送达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国库综合业务系统下达至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3)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依据已审核的用款计划向各代理银行下达预算单位用款额度。代理银行接收额度后向各预算单位打印并送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4)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每天下午5点与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资金清算。
2、项目支出拨付:
(1)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填写《项目支出拨款申请书》,送对口业务科室。
(2)各对口业务科室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对《项目支出拨款申请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国库综合业务系统编制用款计划传输到国库科。
(3)国库科依据资金情况对各业务科室传输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国库综合业务系统下达至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4)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依据项目性质办理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3、代管资金拨付:
(1)预算单位填写《单位代管资金申请拨付书》,送预算外收费管理处。
(2)预算外收费管理处对《单位代管资金申请拨付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依据资金到账情况签署审核意见,送国库科。
(3)国库科按代管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无误后拨付给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