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基本工资。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基本工资由原来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四项改为职务、级别两项,机关工人改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各部门和单位应按改革后项目和标准据实编报基本工资。
⑵津贴补贴。实行津补贴改革的部门和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的标准编制,将财政安排部分列入部门预算,在职人员在“其他津贴补贴”科目反映,离退休人员在“生活费补贴”科目反映,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另行安排其他津补贴。财政安排部分按宜财预[2007]87号、宜财发[2012]24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律先用单位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安排。
⑶绩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的部门和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的标准编制。在职人员在“绩效工资”科目反映,离退休人员在“生活费补贴”科目反映。财政安排数按宜财预[2007]89号、宜府字[2012]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律先用单位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形成的可用财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