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把省属企业下划至所在地,实行“属地征管,分级入库”;省级按主体税种实行分税制,具体是:增值税分享地方部分的10%,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享地方部分的20%;体制调整以2014年为基期年,核定省返还和市县上缴基数;对于增量部分,省级将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加大对地方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