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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18-02-22 1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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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确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不再征收排污费。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环保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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