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一)出台宜春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落实工作,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二)积极支持环保税征收工作,保障开征所需环境监测服务经费;按省节点要求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三)加大脱贫攻坚支持力度。统筹整合涉贫资金,集中财力用于脱贫攻坚,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资金投入机制,在生态扶贫、交通基础设施扶贫等领域加大支持力度。
(四)实施基建专项资金结转结余清理与归口管理。适应基建专项资金管理新要求,完成基建专户清理工作;按归口管理原则,基建专户管理的项目尾款,清理完成后归口划转各业务科室管理。
(五)完成市本级城建系统改革财政保障任务,坚持“规划、建设、管理”分离,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新台阶。
二、支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贯彻落实《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支持中心城区开展 “四尘三烟三气”污染综合整治;支持开展污染物源解析和污染物源清单编制;推动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二)大力支持水污染防治。落实《江西省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相关任务,支持开展地下水、重点饮用水源地、河流湖泊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市级储备库建设,择优筛选项目推荐进入省、中央储备库。
(三)加大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加快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遴选项目进入市级库,按省时间节点要求做好全市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和农村建房超高超大超限专项治理;开展建筑工地扬尘和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开展消灭劣V类水、全域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污水治理;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垃圾分类改革试点。
(五)完成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调整。坚持“使用者付费”原则,2018年6月底完成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确保污水处理费收支大体平衡,因污水处理费支出扩大部分,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与城市居民、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予以调整。
(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机制。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强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大省级流域生态补助争取力度;积极支持争取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逐步实施中心城区城市管护市场化。
三、优化政府投资,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一)大力支持中心城区智慧城市和智慧经济产业特色小镇建设与古城文化复兴。坚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导向,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坚持规划先行。实施古城文化复兴,留住城区“乡愁”,财政大力支持规划编制。
(二)积极推动市级特色小镇建设。坚持彰显小镇特色,强化市级特色小镇遴选工作,配合做好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
(三)大力支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宜万经济走廊公路(宜万同城快速通道)等重大交通设施项目建设调度;继续推进省级公交城市创建、落实地方公交优先发展政策,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公交成本规则。
(四)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加快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维护保障。发挥政府投资关键性作用,撬动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多元投资融资方式,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交通设施建设等领域稳步发展。
四、夯实基础,提高管理水平
(一)加强内部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根据局相关规定和制度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科室工作规则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强归口财政资金管理。落实市级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积极协调部门,共同研究、落实推进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抓紧抓好部门预算执行和预决算编审工作,强化资金绩效管理。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围绕环保等领域相关改革与发展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抓好局部署一科一题调研工作。
(四)紧抓专项部署的分工任务。牵头做好中心城区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和资金来源策划调度。继续开展全市财政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汇总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一)加强学习与培训。制定并执行年度学习计划,系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财政业务学习,积极参与全市财政干部培训班、财政大讲堂。
(二)加强党建工作。严格落实科务会制定,并将科室廉政建设、干部作风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与党内政治生活等工作纳入科务会,积极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确保科室各成员遵纪守法工作、政治立场坚定。
(三)加强廉洁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加强干部拒腐防变教育;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反弹;强化日常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