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综[2008]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06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赣财综[2007]26号)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收费政策,严肃收费纪律,经研究,对赣财综[2007]26号文件做进一步修订、完善。本文与26号文件配套使用,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望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