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0]14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文件要求,结合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9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基础上,编制了《2010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0年11月30日仍在执行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精神,我省经过认真清理,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取消10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些收费项目是:节能监测收费、计算机安全监察收费、契证工本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工本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工本费、烟花和爆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工本费、船舶登记簿工本费、船牌名及《航海签证费》工本费、娱乐场所审核合格证工本费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经营登记证》工本费。
三、根据有关规定,我省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没有列入本《收费目录》。《收费目录》中带“▲”号的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四、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交。2010年12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批准立项、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新的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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