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综[2007]26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强社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制止各种乱收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省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和原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818号)的基础上,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并编制了《2006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收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由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止2006年9月30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本目录不包括政府性基金及代收费。
二、截止2006年9月30日我省范围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以该《收费目录》为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抿绝支付。
2006年10月1日后,国家和省批准立项、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收费目录》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提供收费票据,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各收费单位要根据《收费目录》,及时对收费公示内容进行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应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规定,按照“谁办班,谁出钱”的原则,强化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培训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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