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综【2012】14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文件要求,结合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1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收费项目》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2012年11月30日仍在执行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客运线路牌工本费等20项我省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根据相关规定,我省没有实施的全国性收费项目没有列入本《收费目录》。《收费目录》中带“▲”号的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四、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和《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交。2012年11月30日以后,国家和省新批准立项、取消和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新的文件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