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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权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8-06-20 1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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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全证据

法律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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