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库〔2018〕6号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宜阳新区财政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局:
根据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省财政厅下发了《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库〔2018〕12号)。为保障我市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全市各级纳入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逐级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全市各级(含“三区”,下同)财政部门在组织编制本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试点期间乡镇本级政府及预算单位暂不纳入编制范围。
二、工作内容
(一)市直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市直部门应按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规定,编制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市直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合并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财务报告,形成本部门财务报告,并按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
(二)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财务分析应包括政府部门基本情况介绍、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编制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7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报表附注、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和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报表附注应包括会计报表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包括政府财务状况分析、政府运行情况分析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应包括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
三、工作要求
市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成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各县(市、区)、“三区”财政局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
(二)清查资产负债。
市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确保账实相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查政府股权投资,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核算;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对于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相关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对于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加强能力建设。
市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规范会计核算。
市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对于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保证按时报送。
市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
市直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2017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各归口业务科室。市财政局业务科室于2018年7月10日前审核完毕报国库科。
各县(市、区)、“三区”财政局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编制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国库科。编制工作总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部门预算单位应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有关系统使用事宜另行通知。
(二)2017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同时,将根据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和“三区”财政部门财务报告上报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和“三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科联系。联系电话:0795-3565016。
附件:1.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2.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
3.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