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发[2018]1号
宜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宜阳新区财政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财政局、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质量,加强对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管理,规范委托评审和考核计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委托评审和考核计费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入选 “宜春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库”)的造价咨询机构;库内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内容包括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工程预算(即控制价,下同)评审、竣工结(决)算评审、跟踪评审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市本级和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指365备用网址和“三区”财政局或“三区”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的其他部门。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管理的建设项目范围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委托评审项目的委托、管理和考核计费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的组建,对中介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入库、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管理;三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管理的评审项目的委托评审可使用库内中介机构,也可参照本办法组建区级工程造价评审咨询服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建库。
第八条 库内机构实行“分类考核、动态调整”管理。预、结算评审项目分别考核,一般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入库以来委托评审项目的累计评审质量。
预算评审从库内机构择优选择预算评审质量较好的10家中介机构。预算评审质量考核居前6名的中介机构可优先受托承接其业务范围内的各种预算评审业务;其他预算评审中介机构只能受托承接5000万元以下的预算评审业务;预算评审质量考核居末位的中介机构暂停委托预算评审业务,并从库内择优选择熟悉建筑市场行情的中介机构补充;10家预算评审中介机构业务承接能力不足时从库内择优选择熟悉建筑市场行情的其他中介机构委托预算评审业务。
结算评审质量考核居前10名的中介机构可优先受托承接其业务范围内的各种结算评审业务;结算评审质量考核居11—15名的中介机构只能受托承接1亿元以下的结算评审业务;结算评审质量考核居15名以后的中介机构只能受托承接1000万元以下或在前15名中介机构业务承接能力不足时受托承接5000万元以下且评审风险相对较小的结算评审业务;结算评审质量考核居末位或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后两名终止委托评审业务。
第九条 入库中介机构服务年限为签订合同之日起3年,服务期满3年且累计结算评审质量考核居前10名或预算评审质量考核居前5名且结算评审居前15名的中介机构下期续签留用,下期只采购库内缺额中介机构;入库中介机构数量根据评审业务工作量确定,一般以库内机构市级委托评审咨询费平均年收入70万元左右确定。
第十条 入库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办公场所、具有一定规模稳定的专业队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
(四)公司或其分公司注册地点必须在江西省内并在江西省内具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经验;
(五)具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八)无条件遵守招标人所在地现行或今后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库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合作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的,终止入库资格并五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一)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
(二)与受托评审项目的承包方、施工方、发包方、招标代理机构、初审中介机构等当事人和委托人有非法利益往来或存在行贿、受贿等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
(三)项目评审质量低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拒不执行宜春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相关规章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财政投资评审规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入库后可自愿申请退库。因库内机构退出、终止委托业务、终止入库资格或因评审业务大幅增加导致库内中介机构数量不能满足评审工作需要时,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择优增补中介机构入库。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库内中介机构一般应在宜春市中心城区设立办事处,办事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办事处常驻造价员资格以上或具有工程造价类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造价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否则,除非项目关联性或专业需要,一般不予委托送审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评审项目(新入库机构第一个考核期除外)。
第十四条 预、结算评审项目委托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综合考虑库内中介机构已审结项目评审质量情况、专业特长、与项目实际施工承包人关联可能性、送审项目与已审项目的关联性、已受托业务完成进度等因素择优委托;新入库机构一般先委托需复审的小、中型评审项目。
第十五条 专业单一或简单的多专业项目预算评审复审业务一般委托给当年及前两年累计预算评审质量较好的前5名;对投资额大、专业种类和市价材料(项目)多的预算评审复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主要专业特征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负责牵头组成项目复审工作组对复审项目实行分专业单价复审,工作组成员从中介机构和国有单位中挑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专业建筑市场行情、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重大设备、市价材料、特殊专业工程可聘请相应领域的社会从业人员);牵头中介机构复审咨询费的60%用于支付专家组成员的劳务费用(其中:70%按核减额占比、30%按审定额占比分配),中介机构和外聘评审专业人员对评审质量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受托业务后发现存在需回避情形及时主动申请回避的,下批次委托项目时优先委托同等规模的项目;在项目评审中提出重大出优化设计方案等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为本项目节约造价1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在委托项目时给予倾斜。
第十七条 由于中介机构原因累计存在2个以上且送审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限没有完成评审任务的项目,且没有得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延期许可的,除非业务特别需要,原则上暂停委托新业务。
第四章 受托评审要求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要根据自身资质和能力承接财政评审业务,充分考虑评审风险。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按本地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按时提交规范评审报告书,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健全内部质量复核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制定系统的操作流程,做到规范运作、过程留痕、责任可溯,确保评审项目质量。在办理财政投资项目预、结评审时,应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市价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的询价工作,对项目工程量(预算评审按委托要求)、材料设备价格、计价方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做法等送审资料进行全面和详细审查、复核,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和询价记录。
预算评审中遇送审单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清单项目由中介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阅后转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复核认可后调整送审金额。
第二十条 库内机构负责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评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中介机构派出的评审力量不能满足审核进度和专业需要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要求中介机构及时充实项目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审核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或者能力不能胜任工作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要求中介机构更换有关人员,中介机构应无条件服从。
第二十一条 未经委托人批准,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委托项目存在利益关系、为送审项目名义或实际承包人就委托项目提供过造价咨询服务、评审人员与委托项目承包方主管以上人员有亲属关系,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情况的,中介机构及评审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安排适当的专业人员承办受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或项目中的小专业,与其他中介机构或技术人员合作有利于更好地完成专业评审任务的,应尽量选择库内中介机构或技术人员合作,并将项目合作机构及人员名单如实向评审机构报告,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接到项目委托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接收项目资料,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中介机构决定不予接受委托时应说明原因,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退回所接收的项目资料。
在评审过程中,若需增补相关资料应及时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向送审单位调取。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受理项目承包方、施工方提交的项目资料;非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同意,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受理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在评审财政委托业务过程中应及时与财政评审机构沟通,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结算评审项目发包采购程序和合同签订违法违规导致合同价格严重虚高的;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之间实质性条款相互冲突的;
(二)预算评审项目的送审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明显差错、中介机构对设计方案有重大优化建议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或按定额套算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需提高控制单价的;
(三)存在重大弄虚作假嫌疑需借助特别专业技术手段验证的;
(四)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按规定计量计价、签证工程量明显不合逻辑或价格等显著高于市场行情,对造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或承包方就评审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提请组织专家会审的;
(六)对工程造价影响重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尽快完成评审任务,出具规范、完整的评审报告(初稿)。对询价品种多、难度大等特别复杂的项目需适度延长评审意见初稿出具时限的,应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告且得到批准。
工程结算评审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的时限为:工程造价送审额在500万以下项目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500—2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00—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4个工作日,0.5—1亿元的评审时限为27个工作日,1—2亿元的评审时限为 30个工作日,2亿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35个工作日。
工程预算重点评审方式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的时限为:工程造价送审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2000—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2工作日,0.5—1亿元的评审时限为14个工作日,1—2亿元的评审时限为 16工作日,2亿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18个工作日;单价评审方式的时限为上述时限的80%左右,全面评审方式的时限为上述时限的120%左右;预算评审单价复审时限为5—8个工作日。
期限起算日为项目委托日。因送审项目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瑕疵需提请专家论证、送审资料不全、竣工图与实际严重不相符、送审预(结)算书不规范、补充资料提供不及时等严重妨碍评审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应书面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确认后可暂停评审限时,待上述情况消除后重新计时;对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预、结算评审,由委托人在委托时明确期限要求。
第五章 评审报告出具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形成结算评审初步评审意见后,应将结算评审报告(初稿)及其说明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审阅并转送审单位并由其转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同时核对,必要时由中介机构与合同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核对。对核对提出的差错性问题由中介机构调整修正;核对提出的争议性问题,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中介机构在吸取相关各方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结算评审报告(核对终稿),盖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的结算评审报告(核对终稿)仍有争议的,应就争议的具体内容以书面形式向财政评审机构提出争议会审申请,并承诺除所提异议外对结算评审报告(核对终稿)的其他内容均已复核认可,争议会审申请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各方进行争议会审,争议会审应有会审记录并由参加会审人员签字。争议会审以相关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对会审意见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按会审意见修正;相关各方或中介机构对会审意见仍有异议的,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综合专家会审意见作出裁定,中介机构依据裁定意见修正,及时形成结算评审报告(定稿)并按规范要求盖章,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结算评审报告(定稿)出具结算评审意见。
中介机构对裁定有异议的,必须在评审报告中阐明异议事项及理由,异议理由在后续复审中被采纳的,免除其因此产生的评审责任;承包人对裁定有异议的,需复审项目可签署保留异议意见,终审项目可对异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中介机构负责所评审项目的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造价咨询工作。
中介机构评审报告在被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采用前,中介机构可对其出具的过程性评审报告进行修正、相关各方可对修改内容提出核对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形成预算评审初步评审意见后,应将预算评审报告(初稿)及其说明书的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件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转建设单位核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项目规模及评审风险大小决定是否复审,需复审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同时安排复审,复审中介机构按时出具预算报告(复审稿)经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交建设单位核对。对核对提出的差错性问题由中介机构调整修正;核对提出的争议性问题,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及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在吸取相关各方正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预算评审报告(定稿)并按规范要求盖章,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预算评审报告(定稿)出具预算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评审结束后,中介机构所接交的纸质送审资料须随评审成果性文件、会审记录、重要的询价订价记录等资料一起移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归档;评审中形成的过程性、成果性电子文件应按“评审过程留痕”的原则清晰建档并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项目负责人归档。
中介机构必须按规定做好评审项目有关纸质和电子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项目评审的全过程。
第六章 考核计费
第三十一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咨询费基准计费额以中介机构核减额为基数,按基准计费累进费率计算;预算评审核减额应扣除简单的无实质审计内容的暂列金额的核减额(转为分部分项清单的暂列金额核减除外);基准计费额实行最高封顶额及最高保底额限价。
(一)预、结算评审基准计费累进费率:(1)未经造价专业审查机构初审的送审项目结算评审基准计费累进费率为:核减额在20万元及以内的部分为6%、在20-100万元的部分为4.5% 、在100-200万元的部分为3.5% 、在200-500万元的部分为2.5% 、在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2.1% 、在1000-2000万元的部分为1.8%、在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2)未经造价专业审查机构初审的预算评审基准计费累进费率按结算评审基准计费累进费率的50%计;(3)已经造价专业审查机构初审的项目按相应评审基准计费累进费率的2倍计。
造价专业审查机构指三区财审部门或有造价评审能力的建设单位财审机构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或造价专业人员,以出具的评审(审计)预算书、经承包人认可的结算书为准。
(二)结算评审基准计费封顶额:难度系数为1的结算评审项目的基准计费封顶额以送审额为基数按基准计费限额累进费率计算:送审额在50万元及以内的部分为13‰、50-500万元的部分为6.8‰、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4.2‰、1000-3000万元的部分为3.6‰、3000-10000万元的部分为2.7‰、10000-30000万元的部分为2‰、超过30000万元的部分为1.7‰;不同难度类别项目的基准计费封顶额按上述标准乘以所对应的难度系数计算,但上一档次封顶额不高于下一档次封顶额的最小值;结算评审基准计费封顶额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
(三)预算评审基准计费封顶额:预算全面评审项目的封顶额为相应结算评审项目封顶额的40%,重点评审项目的封顶额为相应结算评审项目封顶额的33%,单价评审项目的封顶额为相应结算评审项目封顶额的28%;预算评审基准计费封顶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全面评审主要包括对清单项目特征及对应单价、全部工程量、清单漏项、招标文件涉价条款的评审,一般适用于改扩建工程、修缮工程、隐蔽工程为主的工程和造价经济指标明显异常的需全面审查工程量的工程;重点评审主要包括对清单项目特征及对应单价、竣工后难以验证的工程量和可疑工程量、清单漏项、招标文件涉价条款的评审,一般适用于改扩建工程、修缮工程、隐蔽工程占比较大的的新建工程;单价评审主要包括对清单项目特征及对应单价、工程量明显差错、清单漏项、招标文件涉价条款的评审。
(四)预、结算评审基准计费额的保底额:按对应封顶额的30%与核减额的30%的低值计算;预算评审保底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结算评审保底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五)个别特别简单或特别复杂的项目基准计费额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执行。事先征得评审中心同意的现场专业性勘测、检验等外购费用,检测检验结果与结算申报相符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列入工程费用;检测检验结果与结算申报不相符的,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负担。
项目分类难度系数及分档上限对应封顶额详见附件: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基准咨询费计费费率及限额标准表。
第三十二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质量考核:
(一)结算评审质量分=基准质量分+加分-扣分。基准质量分=中介机构核减额/(中介机构核减额+复审核减额)*100;复审核减率在0.5—1%的基准质量分低于60分的按60分计,复审核减率在0.5%以下基准质量分低于80分的按80分计;若复审核减率小于2%,小于2%的部分按每1%加5分比例计加分;若复审核减率大于3%,超出3%的部分按每1%扣5分比例计扣分。
(二)预算评审质量分=(基准质量分+加分-扣分)*其他事项评审质量评价系数。基准质量分=中介机构核减额/(中介机构核减额+复审核减额)*100,复审核减率在0.5—1%的基准质量分低于60分的按60分计,复审核减率在0.5%以下基准质量分低于80分的按80分计;若复审核减率小于2%,小于2%的部分按每1%加5分比例计加分;若复审核减率大于4%,超出4%的部分按每1%扣5分比例计扣分;其他事项评审质量评价系数由复审机构评定,评价内容包括特征描述差错或描述不清晰可能导致理解歧义、计量单位差错、漏项、工程量计算依据不充分、少计工程量、核减单价低于市场公允较低价、招标文件专用条款审查不符合市级规范等方面,质量评价系数一般按存在上述情况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和专用条款个数占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和专用条款总个数的比例评定,占比在2%及以内的系数为1.05,占比在2-3%系数为1,占比超出3%以上的部分按每超出一个百分点调减系数0.05的比例计算,占比超过5%以上(即系数为0.9以下)且发回原评审中介机构修正的可按0.9计系数。
复审指中介机构评审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市审计局及其委托的其他造价咨询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的再次评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工程预、结算评审考核计费系数:质量分为88分的项目计费系数为1,高于(低于)88分的项目按每高于(低于)1分增(减)计费系数0.01的比例计算;未进行质量考核的项目质量考核计费系数按0.9计。
第三十四条 派员常驻全过程跟踪评审咨询费由施工过程跟踪评审费和竣工结算评审费两部分组成。施工过程跟踪评审费以审定结算金额为基数按难度系数为1的结算评审基准计费封顶额的80%计算;竣工结算评审费以审定结算额为基数按项目对应结算评审封顶额的70%计算基准收费额;全过程跟踪评审咨询费参照结算评审质量考核方法考核计费但只罚不奖(即质量分为88分及以上的项目质量计费系数为1,低于88分的项目按每低于1分增减质量计费系数0.01的比例计算);此外,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发现下列情况的扣减施工过程跟踪评审费:没按要求派驻人员的每天扣0.5%,没按要求完成工作内容的视情况每项(次)扣1—2%,现场签证鉴证不实的视情节每项(次)扣2—5%。
施工过程派员常驻跟踪评审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专项实施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的询价结果等涉及造价控制事项的审核;对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控制的隐蔽工程、引起造价变动的设计变更、施工图变动等的现场签证鉴证工作;对跟踪评审进驻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合同文件及合同价的审核;列席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的与造价控制有关的会议,并提出与工程造价方面有关的建议;竣工工程结算评审;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造价咨询服务。
非派员常驻性质的隐蔽工程工程量跟踪审查验证工作按下列标准给付咨询费:中级技术资格以上人员800元/工日、其他技术人员600元/工日、夜班增加费100元/工日的标准计付咨询费,不足半个工日的按半个工日计。
第三十五条 应付咨询费=基准计费额*质量考核计费系数;按工日计费的不进行质量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负责所评审项目的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造价咨询工作视工作量增加咨询费20—30%(送审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600元/工作日计算,但一般不超过基准计费额的50%)。
第三十七条 委托评审咨询费包括完成本项工作发生的协作评审劳务费、专家会审费、加班费、管理费、税收在内的所有费用和利润。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委托评审咨询费列入相应项目支出预算或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财政评审相关业务支出。按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应由三区负担的评审咨询费由三区财政负担,通过财政结算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九条 应付委托评审咨询费由委托人核算拨付,一般每半年核算拨付一次,核算范围为已审结项目;复审未审结待考核的项目,先按基准计费额的40%支付咨询费,待质量考核后再清算;施工过程跟踪评审费先以中标额为基数计算应付咨询费,按施工进度的70%暂付咨询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负责的委托评审工作,三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财政投资委托评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已委托评审项目的考核计费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中介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基准咨询费计费费率及限额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