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符合入园年龄的、在籍在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二、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元。保教费如高于资助资金其高于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三、申请条件及贫困排序
1.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
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明材料(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
7.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
每学年秋季开学时,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宜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供材料
(1)受助儿童和监护人户口簿及复印件两份;
(2)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3)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4)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
象优待证明及其复印件两份;
(6)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持有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7)申请时必须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原始证件和按规定复印的复印件。
(二)审核、公示
1.各乡镇、各县(市、区)直属幼儿园于每年9月25日前将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对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
2.经审核确认后,由各幼儿园将拟受助儿童名单、监护人姓名、班级、家庭地址(村组)、资助金额、县(市、区)教育局举报电话,在相关的社区、村委会及本园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并拍照留存。
3.经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儿童名单,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填写《宜春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并送交财政部门。
(三)资金拨付
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按照《宜春市学前教育资助情况汇总表》,将资助金直接打入监护人银行账户。农村户籍的通过财政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城镇户籍的通过银行卡发放。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学前教育资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幼儿园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园长负责制,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落实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2.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3.鼓励社会捐资助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4.规范资助工作。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普惠性幼儿园都纳入覆盖范围。并规范资助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幼儿园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监护人进行申报,严格审核,做好资助信息公开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幼儿园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档案,按照要求将《宜春市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宜春市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情况汇总表》、《宜春市学前教育资助发放清单》、公示结果(含公示栏全景及公示内容特写照片各一张)、儿童贫困证明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保存五年以上备查,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
5.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完善基础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学前教育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六、学前教育资助按“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七、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