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的基本生活,近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标准。
2013年,我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达到40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平均每人每月达到200元。
2013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补差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240元,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均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125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达到245元(294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220元(2640元/年),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城市达到285元,农村达到245元。
社保科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