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正式启动,也标志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质阶段。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退休人员
离休人员、退职人员和编制外人员不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内。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及管理层级在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宜春市市直驻县(市、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缴费。
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启动时间为界,划分三类人群,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新人新制度”的总原则执行。
其中“老人”及“新人”计发养老金分别按老办法和新制度执行,“中人”变化较大。所谓“中人”是指2014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
今后养老金的计发有两种方式,即按照新老计发标准同时计发,同时计算,最后实行10年过渡期。如老计发标准高于新计发标准,就按老计发标准来,就高不就低;如低于新计发标准,则按照过渡期办法,每年递增10%,以此类推,进行待遇的计发。
改革完成后,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会成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在统筹、制度范围内外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将得到有效续接,将不再对体制内人员创业或从事其他行业带来大影响。我市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将与企业同步,按照缴费基数的28%缴费。同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渠道也将由财政统一支付改为由统筹基金来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记者洪本佳)
相关问题解答: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制度。
2.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都包括哪些单位和人员?
江西省内按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退休人员,都要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
离休人员、退职人员和编制外人员不纳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内。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及管理层级在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宜春市市直驻县(市、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缴费。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按照什么标准进行缴费?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个人本年度的缴费是按照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中纳入缴费工资项目的金额作为基数的。基数超过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低于60%的,按60%保底。
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致。
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等于本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比例:单位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单位按8%的缴费比例缴费,工作人员个人按4%的缴费比例缴费。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工资收入中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有哪些?
机关(参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的津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原退休费计发的津补贴、绩效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么记账?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职业年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的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按国家规定的记账利率计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缴费部分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实际收益计息。职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实际收益计息。
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工作发生调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如果在江西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只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如果调到外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除了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外,还要按规定转移统筹基金。
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原单位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怎么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原单位后,如果升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将由原来的管理营运机构继续管理营运。
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养老待遇如何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原编制内人员(“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退休费标准,改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今后不再随在职人员增加工资而增加退休费,而是另外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纳入(提高)原退休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是批准退休并办理基本养老待遇领取手续。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10.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如何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新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有两种领取方式,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一是选择按月领取,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职业年金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应的计发月数核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一致),领完为止;二是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契约领取待遇,支付终生。
1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待遇如何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参保人员(“中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未缴费期间劳动贡献的体现,用于弥补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不足,与2014年9月30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挂钩。
其中,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之间退休的,实行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待遇计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如果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算出来的待遇,低于老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待遇标准发放;如果按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算出来的待遇,高于老的退休金计发办法待遇标准的,新办法超出老办法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至2015年12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至12月),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次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至9月),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12.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丧葬费和抚恤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由原单位解决。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延迟退休还需要继续缴费吗?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延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仍然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对于年满70周岁的,可以选择不再缴费。
14.曾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还会加发退休费吗?
曾经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模”等荣誉称号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不会再加发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