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备用网址关于宜春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宜春市妇幼保健院叶酸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阳光—yc2017—016—1)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警大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杨四成 委托代理人:皮军
联系电话:13901239557
被投诉人:宜春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42号(审计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聂俊峰 委托代理人:罗觅婷
联系电话:13006273176
投诉人对于宜春阳光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宜春妇幼保健院叶酸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阳光—yc2017—016—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局递交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样品也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样品未密封属投标前过早启封投标文件,应视为未提供样品。
2、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在文件装入处粘贴封口条,应属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3、投诉人在投标文件内提供了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原件,评审专家未公平公正地按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扣除后的报价评审打分。
4、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即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酸片,其所用的生产辅料微晶纤维素为多糖类物质,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其生产技术项的得分应为0分。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4部分“投标文件及ca数字证书的递交”中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及ca数字证书、资格原件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货物名称、招标编号和“在2017年8月7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对样品并未要求密封,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样品未密封不属于投标前过早启封投标文件。
2、开标会开始后,投诉人投标代表曾口头质疑吉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现场公证人员在仔细查看招标文件后作出了答复,认为各投标单位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招标程序可进入下一轮。投诉人的投标代表并未再次提出质疑,默认招标程序进入开启电子投标文件环节。
3、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已经给予了6%的扣除,其报价的得分高于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报价得分。
4、微晶纤维素的化学结构式为β-1,4-葡萄糖苷键结合的直链式多糖类物质,虽有葡萄糖的结构,但不溶于水,口服后不吸收,不能被人体消化吸收,不为身体提供能量,但能加速肠道的蠕动,改进甚至改良肠道菌的生态平衡。用微晶纤维素作为辅料生产的叶酸片属于无糖产品。
经调查:
1、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样品必须密封。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样品的目的,是为专家评标提供佐证以及为项目验收提供参照物,招标时是否需要提供样品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提供样品,均遵从招标文件的约定。在实际工作中,很多需要提供样品尤其是样品体积较大、品种数量较多的采购项目,比如办公家具、教学仪器设备等,其样品很难做到密封送达评标现场。
2、此次参与投标的吉安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其投标文件封装处确实未贴封条,但密封完好,且在各封口处均盖有骑缝章。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在封口处粘贴封条,只要求各投标人将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在招标公告约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的开标现场即可。在开标现场进行现场公证的工作人员也作出了此投标文件封装有效的裁定。
3、经查看评标委员会的原始评审记录,投诉人的报价得分完全是按照小微企业政府采购评分政策即扣除6%以后的价格数目进行计分的,其报价的得分也略高于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报价得分。
4、通过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经办人了解,本次采购之所以在评分细则中设定生产技术6分、并以是否采用无糖技术生产分别计分,目的是为了让患有糖尿病或者血糖偏高的孕妇方便使用。江苏环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叶酸片,其产品说明书中确实注明了产品的成分中含有微晶纤维素。经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以及询问5位参与评标的评审专家,都表示对于采用微晶纤维素作为辅料生产的叶酸片是否属于有糖产品、是否会直接导致食用者血糖升高等状况无法作出判断,专家评审时也仅仅是依据产品说明书以及投标企业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进行评判。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互联网公开的相关资料,对微晶纤维素的定义和解析为:微晶纤维素是一种纯化的、部分解聚的纤维素,白色、无臭、无味,由多孔微粒组成的结晶粉末,其主要成分为以β-1,4-葡萄糖苷键结合的直链式多糖类物质,被广泛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以及轻化工行业中。在制药工业中,微晶纤维素常用作吸附剂、助悬剂、稀释剂、崩解剂,在口服片剂和胶囊中主要用作稀释剂和粘合剂。由于投诉人的举证无法证明:使用了微晶纤维素作为辅料就属于本次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采用了有糖生产技术,其产品属于有糖产品,故对此投诉事项不予支持。此外,由于江西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综合得分高出排名第二的投诉人18.1分,即使前者按有糖生产技术评判即再扣减6分,其综合得分仍排名第一,对评标结果的排名没有影响。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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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