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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中心-YC2017...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7-11-12 1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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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宜春市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              电话:18179569983

被举报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398号青竹湖畔小区映湖苑5303

委托代理人:李自远        电话:13979035230

由于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更改宜春职业技术学院物业管理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公示表示异议,宜春市一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98日书面举报预中标单位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必要条件,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我局是2017913日收到并经初步审查后于915日正式受理该举报。随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向被举报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分送了举报材料复印件;二是约谈了被举报人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自远,并要求公司就举报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918日该公司就递交了书面说明材料,同时提供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三是约谈了采购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处长刘爱民、代理机构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万振;四是通过办公电话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就“情况说明”函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咨询与求证;五是登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官方网站查询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相关信息。本次举报事项已审查结束,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天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的单位,并且一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举报

经核查证实,2017818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2016年度天津市1056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有46家物业服务企业被评定为C级不合格。其中包括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对象,外埠企业一年内不得在天津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但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2017915日出具的“关于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6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的情况说明”中证实: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2016年度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是因为没有按规定时间内填报企业信用信息,违反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规定,而被评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同时还证实:目前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天津市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该信用等级的评定是天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的考核,并不是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要求的“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是否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关键要看这个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履约业绩。而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没有按规定时间内填报企业信用信息而被评为C级不合格,与具有良好的履约业绩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截至目前为止,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的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财政部指定的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查询到该企业的失信记录。

综合上述所列情况及分析,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天津市物业主管部门评定为2016年度信用等级C级不合格,并且一年内不得在天津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举报属实,但据此并不能直接认定其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或严重失信企业。

二、关于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严重失信行为应该由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如前面所述,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并不存在影响“良好商业信誉”的严重失信行为,也就不存在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承担法律后果的问题,该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文件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必要条件,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的举报

长沙市万厦园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湖南省信用评价中心“信用等级AAA级企业”,在财政部指定的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均未查询到该企业的失信记录,也不存在为其分公司承担法律后果的情况,该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举报人的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决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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