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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12-12-09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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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财购发〔2011〕20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2、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市财政局审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方式变更,包括三类情形,一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二是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或评标期间,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三是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或评标期间因非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本规程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采购计划申请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和市政府抄告件或市级领导签字。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款所列范围。

(二)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

(三)因形不成充分竞争而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宜春政府采购网”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宜春政府采购网”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者提供由3位以上专家针对该项目出具的变更方式理由和意见。

(五)因项目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而要求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提供原合同副本。

(六)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或评标期间,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或因非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由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交《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供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

(二)由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

(三)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

(四)提供采购信息公告和废标公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

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本规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方式变更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市财政局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本规程规定的,如变更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条件等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要求按原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并将不予变更方式的理由告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或本规程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做出批复:

(一)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变更为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

(二)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变更为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

(三)原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达到两家的,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变更为询价方式采购。只有一家的,变更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四)原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达到两家的,继续采用询价或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只有一家的,变更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收到市财政局批复后,应按照批复的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收到市财政局批复的,不得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九条 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或评标期间,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或非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变更其他方式后,必须按批准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重新开展采购。

第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方式变更未按本规程实施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专家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宜财购发[20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采购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

名称

采购文件

编号

公告发布时间

开标日期

废标项目(标段)的

预算金额及来源

 

 

 

 

  

 原采购方式

 

 拟申请采购方式 

  

采购

失败

或废

标的

原因

理由

 

 

 

 

 

 

 

采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意见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意见

 

 

 

 

 

 

 

 

初审

意见

 

 

 

1、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理由:

 

 

2、建议变更为:

 

 

 

   邀请招标       □

 

 

 

   竞争性谈判     □

 

 

 

   询价           □

 

 

 

   单一来源       □

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

 

   其他           □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局领导: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需附《宜春市市级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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