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财购发[2012]17号
365备用网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定点机构:
为了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维修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本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含二级单位、重点工程指挥部)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均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市直驻各县市的行政事业公务用车可就地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中央、省驻宜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公务用车,可就地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实施期限
本次政府采购定点维修企业资格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机构
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江西省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宜春汽车维修总厂(江西佳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林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合诚汽车有限公司、江西宜春市和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市义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市袁州区城北庆丰汽车修理厂、宜春市东方汽车修理厂、宜春市袁州区刘记汽车修理厂、宜春市袁州金荣汽车修配厂、袁州区大发汽车修理厂、袁州区真诚汽车维修中心、宜春市机关汽车修理厂;宜春市袁州区城北普利司通轮胎店、宜春市袁州区小不点汽车服务中心、袁州区城北通达汽车配件部、睿之星汽车服务连锁、宜春市海胜汽车配件经营部等十七家为2013-2014年度市直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机构。
四、优惠及服务承诺
定点维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承诺的维修报价和服务,为各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维修服务(具体定点维修企业合同样本见附件一,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报价表见附件二,定点维修企业客户服务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五、审核程序
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好后,接车人员要同时索回更换下来的旧件,交单位车辆管理人员查验。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在定点维修企业出具的“宜春市本级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结算审核表”上验收签字,并加盖公章。每月下旬由定点维修企业集中报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政府采购合同价格和市场行情核定费用,并在费用结算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各单位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的结算费用在20天内支付维修款,并将核定的费用结算审核表和正式发票一起入帐。
六、几点要求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相应制度,公务用车不得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之外的机构维修。若有违反的,市财政将按预算停止向其支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之外的不合理要求。若有违反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2、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将中标的工时单价、材料管理费率、主要材料单价等各项费用在醒目位置上墙公示。在承修过程中,不得以返利或回扣等任何不良行为扰乱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市场。若有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同时取消其定点企业资格。
3、定点维修企业填写结算审核表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妥善保管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相关凭证,按月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
七、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执行情况检查。
八、举报机构和电话:
宜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宜阳大厦东座623室)。
0795-3569184
九、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定点维修企业合同样本
2、定点维修企业维修报价表
3、定点维修企业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 通知
报 送:省财政厅
抄 送: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中央,省驻宜各单位、局各业务科
365备用网址秘书科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