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促进预算单位强化财务管理,保证决算数据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部门决算报送渠道及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市级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收支的执行结果,经法定程序批复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涉及部门决算的编审、报送、批复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工作环节。
第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决算草案编审
第六条 部门决算草案由部门决算报表及决算说明组成。决算编制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报表编制说明和指标口径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单位账务数据与财政年终对账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按报送期限逐级编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形成部门决算草案。各主管部门编审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报告时,应认真进行审核,并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九条 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的内容主要是:
(一)决算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部门所有预算单位,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二)决算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相关数据是否与单位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数据一致,是否有漏报、重报或虚报、瞒报现象。
(三)决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是否符合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四)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五)决算说明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特殊事项的说明、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等报表编制事项,对重点项目是否作出说明,对变动较大数据是否有合理说明。
第十条 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部门决算审核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属本级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属所属单位行为的应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负责归口预算单位部门决算草案的收集、审核、汇总,并在确保部门收入、支出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衔接一致的基础上,按照部门决算的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财政局国库科汇总。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
(五)决算的编制是否连续一致,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等事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科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局主管业务科汇总报送的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政策性、技术性复核,并汇总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对本单位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并按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 决算草案报送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汇总的市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汇总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后,原则上不再对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市级预算单位如因审计事项等因素确需对已报送省财政厅的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应在市级决算草案报送市级人民政府前,将调整数据所依据的审计意见、财政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规定,调整单位、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向市财政局进行详细说明,并报送书面调整文件。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七条 市级决算草案经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向市级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自市人大批准市级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由市财政局国库科会同主管业务科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九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有关批复文件应抄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主管业务科。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先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批复试点,待时机成熟再全面推开。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包括部门年度内收到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非税收入缴存、预算外资金收支。包括部门年度内缴入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到的市级预算外财政专户核拨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按预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类、款、项”,以“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批复。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的变更及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并应按核定的预算结余结转使用,不得对已核定的收支结余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同时,对财政部门在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预算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财政局国库科和归口主管业务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对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XXXX年度部门决算批复格式
市直各部门:
根据《宜春市市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经对你部门报送的XXXX年度部门决算进行审核,现批复给你们。请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15日内,依据宜春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见附件)向所属各预算单位进行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主管业务科。批复时,不得随意进行单位之间的决算数据调整及预算科目、收支项目间的数据调整。
附件:1、《XXXX年度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2、《XXXX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
3、《XXXX年度预算外收入决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