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府办发〔2013〕33号
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奉新县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场,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奉新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奉新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
县财政局 县国税局 县地税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部署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江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县营改增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县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服务)开展营改增试点。
(二)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试点地区试点企业的配套优惠政策。
6、起征点。在我县提供应税服务,按期缴纳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试点进度安排
(一)发票衔接和测试演练阶段(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相关资料、发票的印制、领购和发行工作,做好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安装、升级和调试工作。组织对试点纳税人纳税系统进行测试演练,及时总结试运行的问题,完善相关征管准备工作。
(二)启动实施和跟踪分析阶段(2013年8月1日起)。按时启动试点,确保试点当日系统顺利上线,试点当月发票顺利开具,试点次月申报顺利进行。及时跟踪试点实施运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工作动态,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财税部门协作、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掌握和解决试点运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二)明确工作责任。全县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实施方案、税收收入和入库情况变动的监控等;国税部门负责试点范围的增值税征收实施及宣传报道;地税部门负责对试点范围纳税资料的登记移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改征的增值税税款入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析评估试点对行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意见。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改增试点关系纳税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牵动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向试点纳税企业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帮助企业熟悉流程、用好政策、完善经营,广泛调动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四)做好分析监控。全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行业的税收征管和监测分析,深入调查研究,密切关注纳税人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要拟定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汇报和对接,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