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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
信息来源:预算科  更新时间:13-12-30 1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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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赣财预〔2013〕51号)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65备用网址 宜春市国税局 宜春市地税局

  2013年11月29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与清算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申请

  1.凡符合赣财预〔2013〕51号文件规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实际税负月平均增加3000元以上(含3000元,下同)的试点企业(应为一般纳税人),可于每季次月15日前向同级国税、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其中,2013年8月-12月,月税额增加3000元以上的试点企业,于2014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

  月税负增加数额较大的,可向财政、国税部门申请按月申拨扶持资金。

  2.申请资料应包括:申请报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3)、完税凭证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3.符合政策规定的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征期内,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国税部门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二、资金审核

  4.主管国税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情况,并签字盖章确认。地税部门协助做好审核工作。

  5.试点企业将国税部门审核后的材料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的审核。

  三、资金拨付

  6.对经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扶持资金预拨至试点企业。

  四、资金清算

  7.每年1月20日前,享受扶持政策的试点企业应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办法第2条所列申请材料的同时,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汇总表》(附件4)。

  8.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全年应拨扶持资金和资金预拨情况,遵循“多退少补”原则与企业清算。清算结果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累计预拨的扶持资金小于试点企业累计增加的税负,由财政部门及时补差。

  (2)对累计预拨的扶持资金大于试点企业累计增加的税负,差额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如扶持政策到期仍有差额的,企业应将差额部分的资金予以退回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应予以协助退回。

  (3)对在政策执行期内注销的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及时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监督与检查

  9.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财政扶持资

  金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等环节的审核把关。年度终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财政扶持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协助试点企业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实施至2014年12月31日止,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汇总表

  抄送:宜春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65备用网址秘书科 2013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doc
附件: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汇总表.xls
附件:2.宜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xls
附件:3.宜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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