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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读(二)
信息来源:预算科  更新时间:16-04-27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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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何确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期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收入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4.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5.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8.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9.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10.“营改增”后,个人销售住房的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1.“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销售免税住房,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原营业税政策下,随军家属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款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3.原营业税政策下,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款规定: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4.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销售额标准应如何确认?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5.我企业为“营改增”企业,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有何种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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